2004年8月2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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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企业秘密赴赣致富 遣原地受审人财两空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吴宇明

  3个人曾经都是企业的骨干,在他们辞职自办公司2年后,因为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新公司办不成了,还被判刑罚钱。近日,台州市数额最大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仙居法院审结。
    1999年7月,仙居农药厂改制为浙江新农化工有限公司。通过技术咨询、转让等方式,新农公司取得了三唑磷农药生产技术。龚某,林某、张某都曾是该公司的中层干部,3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有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在合同终止后5年内不得生产同类产品。
    2001年,龚某离开新农公司后,找到了最早离开公司的张某商量创办农药厂,并在江西省九江县物色了厂址。之后,两人找到当时还在新农公司担任制造部副部长的林某,邀其入股参加,主管生产和技术。林某答应了,并于2002年元月29日签订了股东协议。
    2002年2月5日,九江和田化工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02年2月28日林某辞职离厂后,把原公司成本定额等技术资料、经营管理资料带到和田公司,张某和龚某也将其离开原单位时私自带出的有关资料用于和田公司生产。
    到2003年10月31日,经评估,和田公司销售利润已达2184313元。
    龚某、林某和张某的事很快被原单位发现。今年5月28日,仙居县检察院向仙居县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龚某等3人的刑事责任。与此同时,新农公司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认为3被告人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379.8万元和商业秘密损失价值271万元,要求3被告人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和田公司和3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了对新农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导致了新农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184313元,后果特别严重。在法院主持调解下,3被告人、和田公司与新农公司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由和田公司及3被告人分三期赔偿损失379万余元。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各方面的因素,法院分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林某和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